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效应分析问题及建议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落实对税收收入影响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企业在折旧期间内的年折旧费用相应提高,递延了部分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通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前期纳税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了企业活力,有助于稳定当前经济。9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更大力度的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减轻了企业税负。
二、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不了解,不会操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对税收政策不理解,对加速折旧方法不能熟练掌握。
2、企业担心加速折旧会造成企业形象不佳,不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取折旧引起成本费用上升、盈利下降,必然会降低企业前期资本收益率或每股收益,形成企业经营不佳的假象,给投资人造成错觉,影响企业投资人的决策。因此,企业不积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折旧额的差异计算复杂,企业不积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二)管理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培训力度。
2、加强部门联合,积极引导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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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执行难点分析
一是实际适用行业少,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的这十大行业少且小,企业会计不知道如何查找且执行意愿不强。
二是实际申报填表难,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在实际执行中发现企业错报、漏报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研发设备认定难,文件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际工作中对研发设备认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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