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预收工程款该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文件的变化,2017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又有一些新的调整。那么大家是否注意到了呢?请看下文加深了解吧。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或收取业主开工保证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处理
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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