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1、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两种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此次发票监制章的更换不涉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1)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2)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3)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知道对于广东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这个问题,明白了没有?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是没有问题的,是可以继续用的,但是地方各机构的发票是不可以使用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点击会计学堂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