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抵扣的进项发票认证后需开红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该发票不能作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用于退税的专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商贸型出口企业(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要求外贸企业用于办理口退税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但是实务中会经常遇到外贸企业取得用于退税的专票后,发现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的情况
对于开具《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错误的发票并重开开具发票这种情况,红字信息表所显示的进项税额会自动体现在附表二第20栏,但由于原发票认证后并未抵扣,如果直接做进项转出的话会对外贸企业不利.
原来的操作方法是可以直接把附表二第20栏的进项转出金额删掉即直接填0或者是不删掉第20栏的进项转出,而是在第23栏填写与之对应的负数金额进行冲减.但是金三开始后,绝大部分地区都不再允许企业可以自行删除第20栏的红字信息表的进项转出额了(目前浙江还可以企业自行删除),加之自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年第124号)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原来的这两种做法也被堵死了,那么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1.取得发票未认证且未跨月的发现开票有误时不要再进行认证,退回发票让开票方作废并重新开具.
2.取得发票认证后在当月发现有错误的由于要开具红字信息表并要在开具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内按信息表显示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因此对于原发票认证后直接申报抵扣,并在红字信息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在附表二第20栏做转出.待取得重新开具的正确的发票后,认证不抵扣即可.由于取得原发票时,是作为出口退税的退税凭据使用的,认证后没有申请抵扣.
3.取得发票认证后跨月发现错误的或者像上海等地区的做法是认证后申请抵扣再做进项转出了.这种情况下,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后,在开具红字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内,对于那些不允许自行,删除附表二第20栏数据的地区的企业来说,只能去大厅手工申报,由大厅工作人员强制删除第20栏的进项转岀数据.
4.还有对于上海地区的外贸企业来说,由于自2017年11月份开始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升级后增加了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可以采用"退税勾选"来进行勾选确认发票,有群众反应上海有的税局要求外贸企业如果采用"退税勾选"确认了专用发票的,如果有要开具红字信息表的,必须要先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把采用"退税勾选"确认的原发票先抵扣,再按红字发票信息表显示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抵扣应从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各位纳税人要按时进行认证扣抵,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那么小编关于问题"出口抵扣的进项发票认证后需开红字吗?"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有经验的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