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费用发票入账跨月冲红吗?
可以冲红,但是需要按退货业务,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红票申请书,才能开具红票予以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跨年度收取的发票不知如何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之跨期费用
每年一次的汇算清缴,会计又开始忙碌起来了.那么,如何做好汇算清缴?年结前需要做那些工作?在这里一一说明.年结前应该做的重要的准备工作是要统计一下,归于当年但没入账的成本费用有那些.
例如,销售人员手头的10万差旅发票,说要到明年2月才能拿回来报账,年结没入账的情况等等.类似这样的情况,解决办法就是,可以暂估入账,挤上末班车,进入利润表.
按上面所说的,销售人员手里的10万差旅费发票,说要到明年2月才能拿回来报账,年终了,怎样结账呢?
账务处理
年结前暂估入账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
贷:其他应付款10
第二年报账,先红字冲原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10(红字)
再凭报销发票记
借:管理费用1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
[跨年度红冲,不能再用管理费用科目,否则不能正确计算上年损益.]
这样,对财务列支的无票支出,税务还是认可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成本费用如果在年结前没有进行暂估处理,那么,年结后,发生的跨期费用,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如果是不太重要的事项,没有恶意逃税的,金额不大的,可以记入发生当年,不用做纳税调整.
例如:业务员12月出差,1月来报销金额约几千元,有1月的也有12月的发票,现在会计已做年结账.这样可以直接计入当年.
汇缴前发生的,就是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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