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申报日期怎么修改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残疾人保障金怎么申报?
第一步,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指定时间内(以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步,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三步,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以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第四步,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第五步,申报需提交的资料: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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