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借钱给母公司属于统借统还吗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应该说,这种定位还是比较中肯的,我们曾经就此咨询过银行内部人士,银行内部认识认为,从银行信贷监管的角度来说,并未对统借统还做出特别限制,主要还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以上法规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资本弱化"(即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从而进行避税.
统借统贷行为则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一、统借统贷不属于关联企业借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第二、统借统贷不属于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从获得方式上进行了界定,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
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主要指关联委托贷款.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主要指关联方担保贷款.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主要指名义上不称为借款,但实质属于负债的情况,如购买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而统借统贷虽从名义上看属于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融资,但其实质属于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并没有被列入关联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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