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额转出使用税率问题

2019-11-20 10:5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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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项税额转出时,会关联到增值税税额使用税率的问题,进项税额转出能够计入的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这些科目.根据不同情况下,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发生的用途,来衡量其税额转出时的会计行为,企业购进货物时,会计学堂小编为你提供增值税税额转出使用税率会出现的那些问题.

增值税税额转出使用税率问题

问:增值税税额转出使用税率问题有哪些?

答: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增值税税额转出使用税率问题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

(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1+17%)×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正确的.

(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

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

从上可以看出,进比较项税额转出能够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能够计入的会计科目类别也比较多,但不管是出现哪种情形,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我们一定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特别关注,这样才能计算企业的真实损益,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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