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后核销需要什么材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计提坏账准备需要税局备案吗
计提坏账准备需要备案.
1、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2、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坏账准备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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