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三)接受投资投入
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
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或者原材料,增值税要不要计入实收资本?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或者原材料,增值税要计入实收资本.
纳税人接受投资者转入的货物,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的,应当按照专用发 ?票上记载的投资货物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货物价值与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以上就是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的增值税怎么处理的全部解答了,看完本文的会计朋友一定知道了,大家可以对应案例去理解,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