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的质保金如何开票 需要交税吗
营改增之前,业主扣押的质保金是要给业主全部开发票并交税.
现在,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现在业主扣除你的质保金,你可以不开票给他,等到两年质保期过后,业主把质保金退给你,你再开发票,那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可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法规定,质保金扣掉的必须全部开票给业主,不能差额.
此处上面文件讲的是未开票的,如果业主要你开票,导致两种开票行为:
第一种,我们在工程结算的时候,给业主开发票,如果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那么开专票,否则开普票,比如政府工程,业主是政府,盖学校,业主是教育局,政府不用抵扣,那就开普票.
第二种,等到以后收到质保金了再开票,质保金一般是5%,这样就延缓了质保金所对应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这样的话,尽量争取质保金按照第二种开票.
跟业主签合同,包括总包与分包签合同,票争取在收到了质保金返还后再开票,但是房地产企业例外,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质保金没有发票不能扣除,所以你们工程结算,一般房开公司扣除你们的质保金要全部开票给他.业主是非房开,争取质保金扣掉的部分,以后付款了再开票,需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质保金如果以后我们再开票,怎么做账?
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所以质保金,业主是非房开的情况下,质保金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在业主退给你质保金的时候,会计上跟业主结算,质保金要进工程产值,要确认收入,所以会计上的收入会比税法上的收入更早.
企业取得质保金扣款应怎么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消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不能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不受180天的限制,只要对应的蓝字发票已经经过认证,开具红字发票不受时间限制.
企业应收的质保金如何开票?需要交税吗?保证金会在企业帐上产生存款利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编的观点是:一般收取的保证金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具体分析请查看会计学堂小编上文整理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