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建筑公司付建办公楼款如何入账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建筑企业带领施工队从事建筑施工行业,被告因原告具备建筑特长,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的住宅楼.合同约定该住宅楼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土建、安装工程造价为固定价105万元,增加工程的造价如实计算.工程款支付是由原告垫资至首层封顶时,被告付工程款18万元,以后建至每层封顶被告支付10万元;建至主体结构完成被告付10万元,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因被告住宅楼属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同时被告也没有办理农村建房的任何报建手续,因此原告也只是按习惯自行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组织施工队如约进场施工.在原告施工初期,被告也还依约支付工程款.而在被告要求下,原告增加了每层增大建筑面积、增大钢筋和增厚楼板、加建楼层面积等工程量.后来,被告因资金不足,开始拖延支付工程款.当时为了带领施工队尽快投入另一宗工程的建设,原告还是继续增加垫资以保持被告工程的进度.到原告已完成了本工程封顶、外墙砌砖、内墙批荡等工程,所完成的工程量远超出被告所付工程款.但当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搪而拒付.致使原告施工队工人只得停工待料,并造成原告施工队误工损失.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导致原告施工队的误工损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施工队误工损失费;
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有利条件:
一、原告隐瞒事实,谎说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二、原告没有按照建筑法规定的质量承建,使该建筑楼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违约在先,具体表现在:不按原图纸施工,随意改变建筑结构.不按合同规定的建材施工.施工质量不达标,混凝土标号问题.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除了质量不合格外,原告还偷工减料,只完成了工程总量的五分之三都不够.属于严重违反合同.
四、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增加工程量
被告和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其他增加工程的书面约定.
五、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所指标的,双方没有验收,原告没有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双方也没有结算.
六、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前已支付对该楼的钻孔桩基础工程进行了先行投入施工.
建筑公司收到的劳务发票可以抵扣吗?
建筑公司收到劳务发票只要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如果销售方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劳务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
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即劳务外包.
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解决了,发票可以抵扣3%.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更加负担不起.
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发票开具技巧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中分别注明,而且在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也必须分别注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建筑业发票如何开具?
《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
给建筑公司付建办公楼款如何入账!建筑公司收到的劳务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就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够进行抵扣,所以也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本文到此结束对"建筑公司收到的劳务发票可以抵扣吗?"所有的内容介绍了,如果你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可以点击会计学堂官网进行查看更多的会计信息,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