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采用特定的专门方法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保证会计核算的客观性。
(2)相关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不具有相关性。
(3)明晰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根据明晰性的要求,会计记录应当清晰,账户对应关系应当明确,文字摘要清楚,数字金额准确,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把握信息的内容,更好地加以利用。
(4)可比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可能脱节,为此,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选择会计政策,而不能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6)重要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单独、详细反映;对于不具重要性、不会导致投资者等有关各方决策失误或误解的交易或事项,可以合并、粗略反映,以节省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
(7)谨慎性原则。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也就是说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使本期净资产和利润较低的方法或金额。
(8)及时性原则。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企业或其他方面做出经营决策,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客观、可比、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可能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营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