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残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能预见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无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不留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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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有什么规定呢?
【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残值应不低于10%,那请问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究竟是适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还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答】:国税发[2003]70号文是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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