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填错怎么办
如果已经审核完成,到税务局作废,再重新开一份.
"外经证"是全称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前身,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注意: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建筑安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要求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就是建筑安装,下面我们一起来看苏州企业建筑安装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的要求:
1、苏州的企业工程地点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都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苏州的企业工程地点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市区、新区、吴中、吴江、相城、工业园区、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张家港保税区)时:
1)项目工程地点在市区、新区、太仓、张家港、吴中、园区,苏州大市范围的企业均无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项目工程地点在昆山、相城、吴江、常熟这四个区域的,除了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的企业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其他苏州大市范围内企业都无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项目工程地点在张家港保税区,除了张家港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区域的企业都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填错怎么办?会计学堂小编在上文已经告诉大家了,如果已经审核完成,到税务局作废,再重新开一份.跨区域事项涉税事项报告表是是纳税人跨省临时生产经营活动开具的,一个项目两个合同最好按两个合同申请两份报告表,一个合同如果是另一份合同的补充追加,也可以填写一份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