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存货会计应该怎么处理?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2、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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