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开出的公益性捐赠发票申报吗?
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否则捐赠单位的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组织可以开捐赠发票么,有什么前提条件么
从《慈善法》出发, 结合相关文件,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的要求如下:
首先,慈善组织需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凡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依法申领. 首次申领时,应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 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 程,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 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 《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再次申领时,应当 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 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 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 益事业捐赠票据.
其次,接受捐赠以开具捐赠票据为原则.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应当 开具捐赠票据.慈善组织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 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慈善组织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 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需要载明的内容要素包括: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 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对于已开具的捐赠票 据存根,慈善组织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此外还有免于开具慈善捐赠票据的情形,是开具票据原则的例外. 一是捐赠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对与上述无 需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慈善组织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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