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开错了去税务局还要申请码吗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也就是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开增值税专票红字发票不再需去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没有升级的还暂时需要。
红字发票开错了去税务局撤销了,还需要怎么操作
红字发票通知单开错了需要退回去,让税务局重新开具通知单,将错误的发票注销掉,按新开具的红字发票做账。
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信息:
一、业务概述
一般纳税人开具或接受的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折扣折让、服务终止、无法认证等情况,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通过申请红字通知单用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等情形尚未交付给受票方的或受票方拒收的,且受票方未认证发票的,由开票方申请红字通知单。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服务终止等情形的,且受票方已认证发票的,由受票方申请红字通知单。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开票方申请《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经税务机关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上加盖“不作为购货方记账抵扣凭证使用”印戳后企业留存;
2.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票方单位公章;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受票方的,办理时间为次月内。开票方书面申请报告1份(开票方要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目),并加盖开票方单位公章;
4.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办理时间为不超过180天。受票方拒收证明原件1份(受票方要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目),且盖有受票方单位公章;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开票方单位财务专用章;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开票方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受票方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如“无法认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无法认证”的印章;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非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不予退税”章;
2.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3.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复印件1份,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4.退货或折让的:提供双方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5.开票有误的:提供开票方的开票有误的书面说明1份;
6.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受票方单位财务章;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受票方单位财务章。
7.对受票方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原件后获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1份上交至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8.受票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法定情形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票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受票方的,开票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四、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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