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成本法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扣除成本法:
成本法:
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举例:
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植物油产品,本月主营业务成本为200万元,其中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65%,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2000000×65%×17%÷(1+17%)=18888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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