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独立核算对总公司的利弊
独立核算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
非独立核算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进行简易核算,方便上级单位有效控制.
总分机构之间商品调拨需要视同销售吗?
很多学员咨询,总分机构之间商品调拨需要视同销售吗?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商品调拨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用于销售应当在发货的当天开具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不是用于销售,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解释:所谓"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分支机构仅作为货物的存放地,由总机构给客户开票并收款,则总机构发货至异地仓库时,不征增值税,而应由总公司开票时缴纳增值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现在大家应该都心里有数了吧,会计学堂小编给大家讲到了五个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还有分公司独立核算对总公司的利弊小编也给大家做了具体分析,对于这个内容大家务必仔细阅读并牢记,避免工作中不必要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