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减、免税项目所得”同样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4行至第32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7行和《主表》的第19行填报。
5、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国 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必须是在减免税额已包含在《主表》第27行的“应纳所得税额”之中,否则不允许填报“减免所得税额”。详细“减免所得税额”首先需要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33行至第38行填报;然后在《主表》第28行填报。“减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填报。
6、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金额。
包括: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下,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实际支付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指标中已经列报了相关费用,否则不允许填报“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首先应该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9行至第13行中详细填报,然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39行和《主表》的第20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