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怎么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 000 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 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 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000
贷:原材料5 000
借:管理费用 4 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 000
什么是企业的非正常损失?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怎么处理?通过上文资料的解读,相信大家对于什么是非正常损失的定义都有一定的了解,其次就是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可以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的科目核算,当然如果你们还想学习更多的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资料,都可以来我们网站上找老师咨询或者直接观看相关的视频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