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服务属于哪个征收品目
征收品目是各行企业和个体所有相关的应税,和每一个项目的应税,应指电信套餐外其它增值业务.
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采购组织形式呢?
此类信息化系统集成(或建设)项目究竟是否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文件)中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项目"?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类项目的品目属性如果定性不正确,把本应当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错误地委托给了"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就容易造成采购活动违法,引发采购纠纷,甚至引发民事赔偿诉讼,而对于监督部门而言还存在行政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小编从评审专家和法律职业人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当然本文仅属于理论性探讨,是否属于"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应当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来依法裁定.
小编认为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
本文所称"实质重于形式"不是《会计学原理》中的"实质重于形式",而是特指我们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时不能仅看采购项目名称、科目名称(或资金来源来源形式),而是应当充分结合采购项目需求、实际功能用途和内容要素、项目所有权归属、以及是否纳入采购单位资产核算管理等来综合研判.
读懂、吃透《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有利于正确区分采购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文件)有关对"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解释说明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包括:基础环境系统集中服务实施服务、硬件集成实施服务、软件集成实施服务、安全集成实施服务、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并且对各子品目分别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
"运行维护服务"
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其他运行维护服务"是指:包括数据迁移服务、应用迁移服务、机房或设备搬迁服务,以及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运营服务"指向用户提供租用软件应用系统、业务平台、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服务,配备操作人员或维护人员.
正确区分租赁"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与分期付款方式采购"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
小编发现,很多几百万至几千万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以所谓"租赁"方式购买系统集成服务.下载采购文件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些采购文件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进行以下方式包装:一是在采购项目名称上冠以"xx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租赁服务"、"xx系统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等;二是采购需求、合同内容中约定"由通信运营商(或供应商)全额垫资建设信息化系统,并租用电信运营商光纤通讯系统来构建信息系统数据传输,由供应商合同期内负责维护、管理和升级改造;三是在付款方式上采购人边使用边付款,把合同总价款分摊到n年中采取按月或按年方式支付)付款期限五年、十年不等……;四是约定合同履约期满后,采购项目整体交付采购人所有(即整个项目产权归属于采购人).
因此,财政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容易把这类信息系统租凭采购项目的属性认定为"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品目解释详见本文件第三款)"、或运行维护服务(品目解释详见本文件第三款),有的采购人和财政部门甚至把认定为"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小编认为,这实际上这是一种误判.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需求、采购合同履约结束后这类采购项目资产入账和产权归属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租赁服务.
正确区分"信息系统集成"与"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属性.
运行维护服务、其他运行维护服务,是一种纯粹为采购人既有的网络设备、系统集成系统和设备提供相关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意即,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是采购人已经有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服务合同履约完毕后不存在产权归属问题,服务形态(或状态)消失不复存在.
看到这里,大家对于信息系统服务属于哪个征收品目的问题应该都心中有数了吧,征收品目是各行企业和个体所有相关的应税,和每一个项目的应税,应指电信套餐外其它增值业务.本文就给大家讲到这,有需要的可以好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