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收取的代垫运输费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有时要先替购买方垫付运费,然后再在结算货款时向购买方收取所垫付的运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4、代收转付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中: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