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我公司原来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会计科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贷方1000元,营业税另交;可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贷方854.70元(1000/1.17),应交销项税145.3元,账面收入明显比原来少了。这样处理分录正确吗?
答:利息收入还原不正确,税率为6%,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应该计其他业务收入1000/1.06=943.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
问:假设我公司原来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会计科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贷方1000元,营业税另交;可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贷方854.70元(1000/1.17),应交销项税145.3元,账面收入明显比原来少了。这样处理分录正确吗?
答:利息收入还原不正确,税率为6%,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应该计其他业务收入1000/1.06=943.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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