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所得税年报怎么报

2020-07-17 08:55 来源:网友分享
2176
我们都了解了解一家企业最重要的数据都在年报里,因为真的能看到很多东西,分支机构所得税年报怎么报,很多会计朋友不知道,不知道的朋友不要着急,其实这个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多,跟着会计小编一起来看看下文详细介绍吧!

分支机构所得税年报怎么报

国税发〔2008〕28号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所得税年报怎么报

分支机构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

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从两部分来看: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在外地):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的收入费用不需上报总公司,申报所得税时,除本公司应缴的所得税外,还需加上总公司分配比例表中分配给本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报送的材料中还应附总公司的分配比例表.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在总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该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性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公司申报所得税时只需申报本分公司所得税,不需提供总公司利润分配比例表.

(登记时未明确公司性质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默认为非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在第1次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向相关税务相关申请转为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所得税年报怎么报,我们首先要看分支机构是不是独立核算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只需申报本分公司所得税,我们一定要知道留意政策的变化,这样才不会那么容易出错,相信我们财务人员已经有了一些了解,本文到此结束,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官网更新!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分支机构并入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的年报还需要申报吗?

    你好,分支机构并入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分支机构不需要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

  • 我家企业属省内跨市,现在做2018年所得税年报,想要在总机构汇算,分支机构不分配所得税,怎么操作?分支机构是2018年成立的

    当年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只需要到总机构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 分支机构所得税需要年报吗?

    您好!分支机构本身不独立承担相应的税费,所以也不需要进行年报。

  •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离缴纳所得税,拿分支机构季度怎么申报所得税?分支机构要不要参与年度汇算清缴

    不分摊给分公司缴纳,但是要做税种认定,直接汇总申报就可以了 分公司不申报的

  • 我家企业属省内跨市,现在做2018年所得税年报,想要在总机构汇算,分支机构不分配所得税,怎么操作?

    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是,总、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主要介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thldl.org.cn,也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1.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   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预缴所得税比例:   1)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3)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2.亏损弥补:   分公司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按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分公司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先经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公司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分公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集中清算:   1)汇总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合计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4.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5.分公司违法补缴所得税的处理:   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