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又出口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2017-10-31 16:2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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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又出口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又出口的账务处理相关阅读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如何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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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你好: 委托加工会计分录: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 @答疑-苏老师 来料加工的人工费,是以组为单位。承包给个体户加工了,委托个体加工时,要减少委托加工物资,问题是接受委托加工时物资是在备查账记录,不做账务处理的,现在我方是受托方,又委托个体户加工,那么加工物资来料时和出料时分录怎么处理好?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生消费税时按照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是否直接对外出售,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最终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 请问老师委托加工物资业务中受托方怎么做账务处理

    您好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 委托加工物资,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收到原材料完工入库登记备查 收取加工费借银存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委托出口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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