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商品未开票未付款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而发票并非是唯一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既然该规定中把发票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并且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所以,从发票的开具时间上,应当是支付了款项后向对方索取发票,没有支付房屋租金,相应也就没有权力向对方索取发票.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并不存在应取得而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务机关也不能预计以后再支付价款时,就一定不会取得发票.
所以,只有是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才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真正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以,房屋租赁费用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于计提但未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的扣除,应当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新购进汽车能一次性扣除分录怎么做?
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退税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购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购税(退税款)
贷: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购进商品未开票未付款可以做税前扣除吗?可以的,在次月或者以后付款补开发票即可,也是一样的可以抵扣的.希望小编列举的上文内容,可以帮助到各位新手会计们解答!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会计实操案例内容,不妨来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