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内容有哪些?
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
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税务机关在汇缴中除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项费用”的差异与调整
“三项费用”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带薪缺勤的差异与调整
带薪缺勤,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累积带薪缺勤因属于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前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但允许在实际支付时扣除,因此累积带薪缺勤每年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非累积带薪缺勤不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
离职后福利的差异与调整
离职后福利计划,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于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称为“五险一金”,新准则已将“五险一金”里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纳入离职后福利,其余部分仍在短期薪酬里核算。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异。
辞退福利的差异与调整
新准则将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会计上的做法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和预计负债。税法则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补偿可以据实扣除。在所得税申报时对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调增的金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
利润分享计划以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差异与调整
利润分享计划,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新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主要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如提前1年以上内退)、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企业提前提取的利润分享计划、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但允许在实际支付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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