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进项税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购进须安装的生产设备,除了主要部件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之外,电线等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同样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在建办公楼购入的钢材,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 应当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日期90天内须抵扣完毕.
进项税抵扣范围是怎样的?
进项税抵扣范围: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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