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工作人员在检查某地方粮食储备库(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发现其在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时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了免税申报.对此,工作人员指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虽均属于免税货物,但在开具发票方面规定不同: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免税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分销售对象,只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企业要想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面临全额按适用税率缴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会因违规使用发票受到相关处罚的税务风险.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失效)第三条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不能.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免税项目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能不能抵扣进项,主要是看有没有取得抵扣凭证.一般来说,销售免税货物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农民除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法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答:(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六)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八)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九)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十一)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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