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相应地,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而且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例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少输入一个"0"造成少缴税款;个人纳税人未进行个人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3、另外,对于一些情况,法律规定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被发现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例如:纳税人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且已经进行自查补税申报,但迟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纳税人迟迟不予缴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主体是谁?
不同责任主体、原因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其追征期限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责任主体是税务机关.那么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仅为3年,即税务机关只能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还不得加收滞纳金.责任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那么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等失误造成的,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予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在5年内予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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