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品种较多时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专用发票及清单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2、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要为同一人;
3、章印清晰,不要盖在金额的数字上,不便于辨认;
4、清单是发票附件,在确认开具清单后,发票版面上的货物或服务名称则显示为"详见销货清单",金额和税额则与清单的汇总数一致,且不超过该版本发票的最大金额限额;
5、打印清单需要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专用纸,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自用,第二联和第三联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随同发票一起寄送给客户;
6、一份清单专用纸最多可以打印25行商品信息,超过25行则需用到多份清单专用纸来打印;
7、清单上会显示购货方、销货方名称,发票版本代码和发票号码,与发票版面上相对应;
8、打印清单时需正确放置正反面,如果放错,则二、三联无复写效果;
9、清单打印如果发生错误,可重新打印,不影响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了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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