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有开票时间限制吗?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如果发生了退货或者销售折让这种情况的话,可以随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有限制的.从2017年7月1日以后,认证期限为开出专用发票的360日内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收到红字发票怎么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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