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
依据:(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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