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经常会发现企业存在发票问题,比如未取得发票、发票抬头不全、虚假发票(包括假票、真票但流向不符)等.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那么,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凭据?税务机关一般视发票为合法有效的凭据.除少数支出无须取得发票外(如工资、薪金支出),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大多数经济行为需要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税法对凭证的实质内容作了规定,但没有对凭证的形式要件作特别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此,笔者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站在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的角度,作为税务处理依据似乎不太有力.但这并非意味着国家对不合规发票问题有所忽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遇到哪些情形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呢?
(一)没有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此规定可以成为税务机关日常征管、纳税评估和稽查的政策依据.
(二)取得抬头不全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对于应买方要求变更所购商品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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