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您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哪些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境内书立或领受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和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举例来说,与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会计审计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与翻译服务公司签订的翻译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等各类业务约定书、协议或合同,不在上述文件的正列举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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