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额是否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实际操作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此为依据计算的,见《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7号,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1%.
所谓"免抵税额",这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概念,它只有"免、抵、退"计算办法下才存在的一个概念.它的意思是指由于理论上应退的税(即免抵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来的,但退只退了其中一部分,而没有退的那一部分就是出口免征的税和已经抵顶内销的那部分进项税,即免抵税额.所以,它才会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已经退回的税.
免抵税额是否交城建税及附加?
所谓"免抵税额",这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概念,它只有"免、抵、退"计算办法下才存在的一个概念.它的意思是指由于理论上应退的税(即免抵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来的,但退只退了其中一部分,而没有退的那一部分就是出口免征的税和已经抵顶内销的那部分进项税,即免抵税额.所以,它才会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已经退回的税.
企业在会计上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借方发生额(其中,有关具体免抵税金额应以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免抵税额"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当期借方发生额)计提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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