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填开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发票填开的规范性要求有:
1、发票启用前要先检查
检查内容是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用票人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本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
3、逐栏填开发票
用票人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
用票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打写.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7、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下列六类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普通发票但其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二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业务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是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五是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六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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