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支付的租赁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基于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当年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跨年租金支出怎么直接税前扣除?
X公司从事某品牌汽车销售与维修业务,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2013年7月,承租方X公司与出租方Y(X公司的母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年租金300万元,从第2年开始年租金按6%递增,每年1月1日全额支付.
由于汽车销售市场不畅,资金回笼速度慢,X公司未能按期支付2014年房租300万元,也未通过计提方式进行会计处理.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应交税金100万元.2015年,X公司当年应支付房租318万元,以预提方式进行会计处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计提未实际支付的房租318万元做纳税调增.
2016年7月,X公司收到Y公司开具的2014年至2015年房租发票618万元并全额支付,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Y公司 318
销售费用 300
贷:银行存款 618
X公司认为,2015年度已纳税调增的房租支出318万元,2016年已取到发票,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2016年实际支付的2014年房租30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需纳税调整.假设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应纳税额90万元,已预缴税款72万元,应补缴税款18万元.
上述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审计人员认为,X公司纳税调整2015年房租支出符合税法规定,2016年支付2014年房租支出税务处理不恰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依据上述规定,X公司2014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300万元,未能在2014年税前扣除,造成当年多缴税款75万元(300×25%),但不能将2014年房租支出直接在2016年税前扣除.正确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方法是申请退税.X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该事项发生的原因并得到确认后,调整201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400-300),应纳税额25万元,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第二种方法是抵减2016年应纳税额.2016年度所得额660万元(360+300),应缴税额165万元,已缴税款147万元(72+75),应补缴税款18万元.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相关项目填法.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65万元,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72万元,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75万元.
跨年支付的租赁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就介绍到这,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度处理的,当期的费用不管有没有支付当时按照当期缴纳税费,所以跨年支付的租赁费也是按照所属期来缴纳的,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