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上述企业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收取的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全文废止]的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因此,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赔款属于规定中的价外费用,是需要计算纳税增值税的,所以当企业收到赔偿金时是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明确了吧?感谢大家的阅读,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