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
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做视同销售.
之前财税【2013】10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16】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据说中央军在2016年营改增无锡税校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口径,废掉这两条就是说以后要征税了.
银行积分兑换的礼物都是第三方提供的,银行需要用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再将购买的货物兑换给信用卡用户,因此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位朋友b指出,银行购买礼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兑换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个c朋友十分精辟地分析,积分兑换的礼物的价格是在银行正常服务收费之外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格之中的赠送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上文讲述了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是不能视同销售的,其实我们只需要对相关的概念和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就会知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进行.各企业部门还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各位想学习更多关于企业财务的实操技巧,可以来找本网专业老师,更多精彩课程等你来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