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需要纳税吗
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的时刻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
产品分成的收入额的确定标准,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这是因为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产品分成正是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一种情形.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由于本业务每期没有固定的租金,只有分成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只需将每期应得分成收入作为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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