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退回或折让是不是用开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A公司购货折扣折让收入,不论是否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均应将折扣折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A公司发生折扣、折让行为,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可以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A公司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发生折扣折让对应销项税额不得扣减(A公司将多缴纳增值税).如果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贵公司需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A公司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贵公司不需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做账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1、上月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冲红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3、重新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发票,也称为负数发票.当月增值税红字发票开错,可以作废.一张通知单与一张有效的红字发票对应,红字发票未抄税的情况下,可以将这张红字发票先作废,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无需重新开申请单、通知单.
未开票收入退回或折让是不是用开红字发票?以上内容就是小编老师阐述的相关资料,其实大家应该都清楚公司对此发生退回或者折让的未开票收入,原则上都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处理的,其相关的进项税额都是需要转出处理的.更多相关的介绍资料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