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税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免税商品,销货方是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存在转出问题。免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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