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什么是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地计提折旧的方法.
按此种计算方法所计算得出的每个时期的折旧额是是均等的,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各个年度使用情况大致相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怎么办?整体上来说,小编老师相信你们看完上文之后都清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需要对此折旧年限进行审查的,对此那些不足扣除的部分是可以在后期的折旧年限中继续扣除的,如果你们对此上文的资料讲解有疑问,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进行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