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物权法律制度的概念
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一)概念
物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三)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五)占有
占有的慨念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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