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风险的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之
一,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1)和(2)的这两种情况下,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也不可归责于出租人,而出现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划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物的风险是往往是由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的,即所有权人承担对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交付后转移至买受人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多数情况下,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时,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这个风险责任就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有过错,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当然应当由其承担损失的责任.
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已不能使用或使用的效能受到了影响,本条规定承租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减少租金.减少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部分毁损,但还能够使用,或者是承租人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了,已支付的租金不再返还,末支付的租金不再支付.若租赁物的毁损是因出租人的过失而发生的,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并且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并不妨碍租金减少请求权,承租人仍然可以请求减少租赁物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的租金.承租人要求减少租金时,该要求只能就以后的租金产生效力,即租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没有溯及力.
(2)不支付租金.不支付租金一般是指租赁物虽然部分毁损,但已失去其效用或者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已不能使用该租赁物,当然可以要求不支付租金.不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合同已不可能履行,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合同实际上是协议解除,合同终止.
(3)解除合同.这里规定的解除条件比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范围还要宽.
签订租赁合同的风险防范
1、订立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企业进行了解.
2、 承租人需要注意出租人是否租赁物所有人,是否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所有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如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为法人的,存在着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此时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作为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上文讲诉了租赁合同风险的承担的规定是什么.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大家一定要对相关处理全面了解,会计切记,大家看完上文小编的介绍你是不是对会计处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可以对应案例去理解分析!本文到此结束,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