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初中学校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公立学校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在电子税务局申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公办初中学校食堂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八)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办学校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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