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往来要求
企业之间可以无息或者约定利息.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如何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1、向金融机构的借款,通过"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单位之间的借款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贷给别的公司款项时借:其他应收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
3、收到贷款利息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4、利息收入只涉及所得税.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应该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属于查账征收的,利息收入结转利润后,与利润总额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利息收入还要交纳营业税5%及其相关税费,并且利息票据还必须到当地地税去开具.
以上整理的资料信息,就是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往来要求的说明.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往来,必须要是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才行,否则不能进行互相借款.如果违规操作的话,是会存在很大的风险的,毕竟这里很难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的.